第十九条对未按要求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信用风险提示。对经信用风险提示后仍拒不缴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记入缴纳工资保证金失信台账在办理该单位其他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时提高缴存比例按应缴纳金额的200%收缴(金额不受单个工程项目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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